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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陷阱

2021-04-26 37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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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代购内部廉价房 有的人利用部分购房者急于购房又想省钱的心理,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以能代购单位内部廉价商品房为名骗取钱财。 2、将他人住房非法转卖 有的人为了获取利益,通过伪造相关证件等手段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出售,以此骗取房款,等到购房者发现,他们已经逃跑了。 3、将已作抵押的房屋非法转卖 有的人为了更顺利地出售房屋,就隐瞒了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并且用虚假的证件诱使购房者支付了定金或者房款,等到购房者发现事实已经为时已晚。 4、一房多卖骗取购房款 一些不法中介或个人在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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