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注释】加权平均法包括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因此,企业也可以选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来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2、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3、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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