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法院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
3、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4、判决效力的不同
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
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再审、重审的区别:
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继一审、二审程序后,为纠正错案,撤销、改正生效判决、裁定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是对第一、二审案件的再次审理,但不是重审。
重审是一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或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重审一般由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再审可由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一般不追加当事人。
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再审后,撤销了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再审程序即告结束,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判决等程序依次进行。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一、民事诉讼再审的程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的案件。案件不同,再审的程序也不同。
(一)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决定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应该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却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而应由第二审法院自己纠正。
(二)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1.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
2.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因而提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
提审主要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该进行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各级法院的认识并不一致。比如,一有的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但原来审结该案的法院却认识不到,或认为没有错误,此时,上级法院可把案件提归自己审判。第二,由于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下级法院不再审时,上级法院就可以自己提审。第三,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可以自己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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