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如何办理往港澳探亲签注
时间:2023-05-30 01:40:28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往来港澳探亲服务指南(T签注)

一、办理条件

在香港、澳门有定居亲属的;或在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就业、就学、培训亲属的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

亲属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办理手续

(一)办理程序

领表——照相——复印——填表——验表——交表——领回执——缴费——邮寄(自选)——领证

(二)提交材料(以下复印件均为A4规格纸张)

1、《内地居民港澳地区申请表。(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

2、数码相片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经过受理机关培训的照相点进行数码照相(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

3、本市居民户口簿和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

4、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户口簿、、出生证等能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或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年度为限)。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需申请1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的,还需交验与香港配偶所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其中,子女年龄须为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

5、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因私应聘就业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签注、特区政府签发的进入许可、香港入境验讫章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的复印件;被探望人在澳门就业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签注的复印件、澳门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复印件)。

被探望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还须提交上述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驻港澳部队干部成年子女办理探亲手续,还须提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出具的邀请函。(驻港澳部队干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赴港澳探亲,办理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件)。

6、下列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5)如申请人申请赴香港或澳门“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则需单位另纸出具“同意办理多次”的明确意见。

7、申请人未满16周岁,需交验本人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件、标注有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等)及提交复印件;父母不能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员身份证件。

8、现役军人需交验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批件、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离退休军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如无户口簿,则还需提供军官离退休证、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批件。

9、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10、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再次申请须提交:(1)证件有效期届满或签注页用完,凭原通行证和上述材料办理换证(2)原证件毁损或遗失、被盗,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情况说明。

1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可申请1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属于其他探亲情形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申请人也可申请1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12、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经核查出入境记录,确认子女在香港的,可受理赴香港探亲;对于子女不在香港的,不予受理探亲。

(三)注意事项

1、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在证件相片采集完毕后,可委托他人办理,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不满16周岁人员须由监护人(父母一方)代办。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3、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4、所有复印件均为A4规格纸张。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C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六9:00—16:00,江南受理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沌口开发区、蔡甸、新洲、东西湖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2、江岸、江汉、硚口、武昌、青山、汉阳、江夏、黄陂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可就近在上述所有的办证窗口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长-航、民航、铁路的员工须到各自系统的公安分局办理,长-航、民航、铁路公安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四、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2个工作日。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5个工作日,自助机申办签注:5个工作日。下列情况除外:户籍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来本地需要函查的;其他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签注20元/件,多次签注100元/件。

六、咨询、预约取号电话:027-12580

七、监督电话:027-85395382

八、互联网址:www.whcrj.gov.cn

附:武汉市出国(境)数码照相点列表

《武汉市出国(境)数码照相点列表

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

万松彩色冲印店王军万松园路19-6号85723745

春明艺术摄影楼蒋春明解放大道2229号62560296

台北影楼历琥玲水果湖步行街苏宁电器商场四楼87816321

科技会展中心照相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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