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已经探讨过,并不是只要大学生将户口迁出,便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理,大学毕业生也并不意味着就失去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获得征地补偿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我国土地承包遵循的是基本原则是“承包方以户为单位(经营权掌握在某一具体农村家庭手中,而非某一成员),增人减人土地数量不变”。即大学生作为一个家庭中的一员,其家庭户籍性质不因他一人改变而改变,同样的,其家庭承包土地数量亦不变。
再者,大学生将户口迁至学校虽然户籍性质改变为“非农业”,但在其找到工作获得城镇人口生活保障前,基本生活来源仍由农村家庭提供。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土地补偿费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补偿费或发放给村集体或发放给村民,不论哪种情况,未获得其他稳定生活来源的大学生都有权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自己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和土地征收后的安置补偿费。
综上,征地律师总结,村集体在对待户口迁至学校的农村大学生时都不给予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做法是错误的。户口迁出的农村大学生,在符合上述条件时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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