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第二、调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第三、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
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第四、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五、申请支付令法。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北京法院以司法确认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七个兄弟姐妹,810万元的房产分配,不到3天就拿到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节省近7万元诉讼费。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小额诉讼庭庭长杨淑云介绍了该院运用司法确认制度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件,耗时短,手续少,还免费,对符合条件的案子来说,司法确认程序为百姓提供省时、省力、省钱的解决纠纷途径。
司法确认程序,是人民调解法设置的一项制度: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即可被赋予强制执行力。这破除了以往人民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的桎梏,为公众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消除了后顾之忧。2015年,西城法院共受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203件,其中,小额诉讼庭就承担了480件,近40%。
杨淑云介绍,小额诉讼庭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类、继承类、债权债务类、侵权类四类案件。其中,以继承类纠纷最多,占所有司法确认案件的90%。司法确认不仅省去诉讼程序中的鉴定、公告、送达、开庭等环节,简化了程序,还免收诉讼费。以七兄弟姐妹的继承案为例,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时间少则数月,多则一年才能结案,且仅诉讼费一项支出就需近7万元,更不用说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其他诉讼费用。
西城法院小额诉讼庭副庭长田志鹏介绍,2015年小额诉讼庭准予申请的案件比例达97%,未通过的申请主要原因集中于标的物存在瑕疵、申请人身份存在瑕疵、虚假确认及受理不适宜确认事项四种情形。
西城法院副院长李艳红表示,为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法院与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绿色通道,方便群众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不仅为群众带来便利,也节约了审判资源,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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