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进度的质量问题来看,有些纠纷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有些则发生在竣工验收中。
从质量纠纷的角度来看,有些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有些则发生在非隐蔽部位。从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验收后方可隐蔽的法律规定分析,隐蔽部位和非隐蔽部位出现质量缺陷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施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质量缺陷属于非隐蔽性缺陷的,一般认定施工单位已认定非隐蔽性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但属于隐蔽性缺陷的,建设单位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从工程质量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看,有的案件只有一方责任人;有的案件属于当事人的混合过错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进行分担。在混合断层方面,有的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混合断层,有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存在混合断层。承包商应对工程质量缺陷负责。所谓承包人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是指承包人应当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完成的建设工程成果的质量。如有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修理和损坏赔偿责任。)根据建筑法,在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的前提下,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面、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进行修补。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资料齐全,签订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体系。建筑工程的保证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采暖冷却系统工程等的安装工程;保修期的确定,应当遵循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保修的具体范围和最短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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