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0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乐清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3年10月2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2年12月31日,乐清市纪委发文给予乐清市化工轻工建筑材料公司(简称化建公司)经理孙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已免职);副经理兼下属爆破服务公司负责人李某和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吴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乐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指导员吕某留党察看两年及行政降级处分,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现任保安服务公司副经理)高某和公安局内保科民警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乐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周某尚未结案。
事情追溯到2002年春季,根据乐清市委领导交办,乐清市审计局于2002年3月26日开始,乐清市对化建公司2001年度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经过一个多月的内查外调,发现以下问题:
一、乐清市化建公司将1999年、2000年、2001年配送服务费收入共114万元,设置"小金库",以职工私人名义储蓄,用于职工分红、发过节费、各种补贴等。而原配送服务队人员的工资、汽车修理费、油费等开支全部列入公司成本。至2001年底,私人存折还有余额10万元。
二、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以职工私人名义储蓄,用于归还职工本金及向有关部门送礼等。2001年度该公司下属爆破服务公司从油料费和修理费中套取现金42000元。下属各中转库以支付租赁费名义到当地税务部门开正式发票,套取现金90多万元,其中归还职工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28万元,扣除税金11万元,送礼等用了4万元,结余7万元。套取的现金主要用于送礼、发会议补贴及对公安部门的年终慰问。至2002年3月29日,私人存折还有余额146450元。
三、账外销售爆破器材。该公司下属虹桥中转库出售非电雷管15000发,金额67500元,一直未入账,而该中转库的负责人是化建公司经理孙某的胞兄。乐成中转库出售公安部门没收的民爆器材,金额未上交,另虚增虚出200箱炸药,该中转库的负责人(吴某的父亲)对此解释不清。
四、从职工集资款中提取现金125340元,以职工私人名义购两辆福莱小轿车分别送给温州市公安局和乐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五、爆破服务公司超标准收取配送服务费120多万元。
乐清市审计局及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向乐清市委书记作了反映,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市纪委进一步查处。同时向乐清市纪委建议对化建公司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责任人进行立案审查。
乐清市纪委根据审计提供的材料及线索,组织力量立案侦查。查实化建公司账外销售爆破器材累计金额31万元,以吴某私人名义储蓄,主要用于逢年过节向乐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有关人员送礼等开支。同时治安大队向爆破从业人员收取培训费及其他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累计金额达59万元。市纪委从"小金库"的资金流向着手,顺藤摸瓜进一步查处治安大队大队长周某等领导违纪违法问题,并深挖出乐清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刘某巨额经济问题。
介于情况复杂,乐清市纪委将刘某的案件移送到温州市纪委,经温州市纪委初步核实,刘某任职期间(分管治安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罪,温州市纪委将案件移送到乐清市检察院。经乐清市检察院进一步查证后,乐清市人民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为15.06万元,非法所得5.5万元,2000美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清。
化建公司的案件涉及党政干部23人,乐清市纪委立案处理8人,涉案金额230多万元,在当地引起了很大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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