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损害名誉权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就报道的;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4、侮辱他人,即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5、诽谤他人,即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三、发现媒体报道内容不符合事实,该怎么办?
1、如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名誉权受害人可以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3、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为公共利益而实施舆论监督所发布的内容,被他人通知涉嫌侵权时,该怎么办?
1、实施网络舆论监督者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涉嫌侵权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2、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实施网络舆论监督者发布的不侵权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涉嫌侵权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不侵权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五、侵害他人名誉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侵害自然人名誉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二)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刑事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注意: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当中撕剥他人衣服等;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漫画等。
3、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步,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步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步,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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