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半个月合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限制
所谓会见限制,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看守机关等有权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会见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或方法,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实行限制的做法。[]
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限制,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一定的措施或方法,限制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时间和便利。对于律师之外的辩护人,给予一定的会见限制被认为是正当的,也是合法的。而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基于其职业特点的原因,会见限制的实行则面临是否正当的讨论。据笔者调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实施会见限制的做法主要有:
1、律师需要到检察机关开具门条(有的律师戏称其为通行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才能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2、在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向在押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时,其均明确表示不聘请律师,甚至还表示过家属为其聘请了也不请,而其家属为其聘请了律师,受委托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以犯罪嫌疑人曾明确表示没有聘请要求而不批准会见。
3、因案件承办人尚未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以此为由,推迟会见时间,甚至有些个别案件直至已起诉到法院而律师尚未能够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4、案件承办人经初步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对在押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处理,无需律师再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不批准会见。
5、以案件存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不予许可会见为由,实行会见限制。
6、已经安排过一次会见,律师要求再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已经会见过而不再予以安排。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全文9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