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对代位求偿权作了规定,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上可知,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请求权性质确定管辖法院。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转移属于民法中债权的转移,债的转移为债的主体的变更。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据此提起诉讼时,亦应按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产生的是侵权之债,若被保险人直接起诉侵权人,则应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保险人受让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侵权之债的债权后,到法院向第三者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也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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