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易某与刘某平时因生意问题有过节。某日,易某知道将与刘某在一公共场合见面,遂通知其好友何某,后何某纠集李某等众多朋友携带砍刀、木棍等器械同易某一起前往该地点。刘某先到,易某等人随后赶到,何某、李某等人在易某的号令下,与易某一起手持砍刀、木棍等器械将刘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构成轻伤。
二、案件分歧:一方聚集多人殴打一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易某等人为报复刘某,以伤害为目的,持械伤害刘某的身体,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易某等人主观上是为了泄愤报复,客观上实施了聚集多人在公众场合持械殴打受害人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三、两种意见的罪名分析:
(一)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二)聚众斗殴罪:
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四、案例分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易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1、主观方面
易某等人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逞强争执的心态,目的是在他人面前制服对方,并非一定要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很强,就是要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而聚众斗殴罪中,行为人的主观上存在着聚众、斗欧争霸和针对特定对象的故意。且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典型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人对对方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
本案中,易某等人的主观方面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2、客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对特定对象实施了伤害行为,并导致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先聚众后斗殴。且犯罪手段往往比较残忍,行为人不计后果。
本案的行为发生地是公共场合,易某等人持械殴打受害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表现与故意伤害行为有一定的差别。
3、侵犯的客体
故意伤害罪的危害后果是他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受到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易某等人在公共场合持械殴打受害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且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由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评价易某等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故以聚众斗殴罪进行评价更为适宜。
4、再剖析
实践中对于一方聚集多人殴打一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要件有分歧。传统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的双方应是3人以上,且应相互殴打、厮打。近年来有观点认为,聚众是单方性行为,一方聚众不以对方聚众为实施要件,且对方是否具有斗殴之意非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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