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权和采光权的界定
日照权和采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两种不同的权利。采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日照权也叫阳光权,则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能够享受充足、无害阳光照射的权利。日照权是业主居住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相邻业主,均不得改变现状或改变现状后影响他人的采光。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民法典》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民法典》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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