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区别如下: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将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法院调解离婚是一种诉讼离婚方式,适用于双方或一方在国外,不能亲自回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因一方或双方不住在原户籍所在地,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当事人。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应及时联系法院,由于双方已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可以加快裁决程序。这样,离婚的目的也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法院的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法院调解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离婚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法院调解离婚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法官在离婚诉讼中进行调解的,会出现三种结果,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以及调解无效等等。其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也不是一定就会做出离婚判决,还需要看夫妻之间是否真的感情破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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