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的罪严重时,除了被判主刑,可能还会附带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要是同时被判没收财产还有罚金,就可能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尤其是在没收财产之后,罚金的缴纳就成为一个大问题,在无力缴纳的时候,能否不缴纳呢?
首先,罚金是否缴纳要看没收财产的方式,如果是没收全部财产的,犯罪分子现存的所有财产都被剥夺了,通常情况下也就无执行罚金的必要。如果是没收部分财产,犯罪分子剩余的财产不足以缴纳罚金并不能免除缴纳义务。
其次,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多种,在无法缴纳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分期缴纳或者是减少缴纳。
一、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
二、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
三、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四、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五、减少或者免除缴纳。有如下情况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1)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
(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
(3)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
(4)其他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最后,不积极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没收财产后无法缴纳的,可以及时向法院说明。不知道具体如何做的,可以先找个律师咨询。
一、刑事案件罚金缴纳期限
刑法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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