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的,股权受让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1、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的,受让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1)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二、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如何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因增加注册资本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一般是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一)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
(二)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也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可能在登记地,也可能在营业地,而营业地可能有多个主要的营业地、次要的营业地。但是会出现如下问题:
1、主要和次要营业地难以区分,主要营业地未必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异议。
2、增加了原告的取证难度。原告起诉时必须去实地勘察营业地,并取得照片等初步证据。
(三)登记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记地为当然管辖地。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营业地也可以管辖,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经查该营业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经查该营业地不是主要办事机构的,应当移送登记地管辖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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