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救济途径怎么规定
时间:2023-05-01 14:43:05 2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政强制救济途径规定如下:

在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获得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第一是事前方式,即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于法院执行前的合法审查程序,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对于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这一规定是非诉行政行为的事前审查方式,同时也从侧面说明了行政强制执行不可复议的性质。

第二是国家赔偿救济。通过国家赔偿获得救济,是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救济的普遍经验,我国也采取了这种做法。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是在代表国家履行公务,所以执行的程序理应正当、依据理应合法、内容理应合理。国家赔偿法规制的就是执行人员执行过程中非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利益的行为,其3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本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所以说,人民法院执行中的错误,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适用国家赔偿进行救济的。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执行不适用行政复议是一个毋庸探讨的问题,其根本就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同时,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本身也不具有可诉性,道理同前;但是,行政强制执行并不是没有救济方式,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适用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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