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圆发财梦,几名犯罪分子想出调包计,在市面上买来假冒的高档香烟,然后到烟酒商店以买烟为名用携带的假烟把店内的真烟换走。9月9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晋某、王某拘役各三个月、并处罚金各三千元。
2009年3月12日,河南省潢川县的卢某约合本县的金某、王某后,三人驾车从北京市前往河南省南阳市,三人所乘车辆后备箱内携带了在北京市购买的假冒中华、苏烟、玉溪等香烟四十余条。途中,金某电话联系晋某,约定在南阳市见面。当晚19时许,被告人卢某、金某、王某三人与被告人晋某在南阳市见面后留宿该市。
3月14日早上,卢某提出用假冒名牌香烟实施调包计来盗窃真烟,其他三人表示同意后,卢某对几人进行了分工。四人预谋后,于当日上午9时许窜至唐河县城关镇伺机作案。经过观察,卢某发现一家烟酒商店内只有一位女店员,遂让被告人王某在附近停车,自己则上前佯装购买苏烟牌香烟,女店员将价值1000元的两条苏烟拿上柜台后,卢某又佯装购买其它物品支开店员。在此期间,卢某的同伙金某上前将棉衣内夹带的两条假冒苏烟与柜台上的两条真苏烟调换后带回车内。随后卢某佯装接电话脱身走开,与同伙乘车逃离现场。
其后不久,卢某等人又窜至唐河县文峰路的某烟酒商店,故伎重演。由卢某、金某、晋某三人先后前去,卢某以送礼需购买大量名牌烟酒为由挑选货物,金某、晋某二人则趁机实施调包,共盗走价值1000元的苏烟牌香烟两条、价值1100元的玉溪牌香烟五条、价值230元的云烟牌香烟一条。
当日中午11时许,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卢某等四人行迹可疑,并在四人乘坐的轿车内发现数十条假冒高档香烟,遂依法对四人进行讯问。卢某等四人分别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四人两次共窃得香烟十条,共计价值3330元,所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金某、晋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蔽性的调包手段,趁他人不注意调包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鉴于四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均有悔罪表现,并主动退还赃物,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据四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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