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是一类犯罪,并不是一个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
(5)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
(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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