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的常见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3-04-10 22:21:05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信用卡诈骗罪情形有:

1、伪造来信用卡:伪造人民币是犯罪,伪造信用卡自当然也是犯罪了。

2、冒用信用卡:通常见于犯罪者拾到百遗落的钱包,利用钱包里的他人身份证和信度用卡进行消费。捡钱不还是不道德,捡到信用卡不还就等着吃官司吧。

3、恶意透支: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问的情况下透支,或有能力但拒不答偿还,都属于恶意透支。

一、朋友借信用卡不还是否可以报警立案

朋友借信用卡不还可以报警立案。

如果朋友在信用卡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刷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可以收集证据去报警,但是需要及时先还上信用卡的钱。因为朋友不还银行的钱,信用卡持有人将在银行系统成了失信人员。其后可以去法院起诉朋友向其追偿。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的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如下:

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无效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二、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我们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

(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

(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

(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

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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