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证据三性具体是指什么
时间:2023-04-15 20:30:50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客观性。

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是不是应当排除主观臆测?)应该坚持物质存在第一、意识第二的原则,按照这样的一个思路,没有客观性存在的一切证据,都是理所当然的谎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与特征。

承认和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的作用与意义有三:

1、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者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2、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账”,即某人或某单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减得出的参数,作为证据使用,因为算大账还不真正具备客观性,客观的判断标准,必须是一笔一笔地从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各个环节,一一查清才算真正具备了客观性。

3、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道听途说等,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用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针具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那么证据的关联性有二:

1、由于证据是伴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他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

2、按照唯物辩证主义的世界观,就是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因果联系是普遍的。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的“可以用于”意味着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形式上的证明关系,至于证据事实上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只有经过审查判断以后才能确定。换言之,有些证据在形式上与案件丝毫无关联,就不可以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也不具有相关性,因此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

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分析认识这种联系是,既不能主观臆造,又不能牵强附和,更加不能强加,否则就会制造冤假错案。

2、证据的关联性是完全可以认识的。

3、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4、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极为复杂的问题。

三、合法性

也称为许可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就是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要有合法形式,且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因此每个刑事证据都要有严格的程序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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