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搜身可以拒绝吗
现行法律条文中没有“搜身”的陈述,只有“人身检查”或“安全检查”等陈述。
“人身检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更新:有争议),当警察需要行使该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来实施,任何不按规定执行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或者说滥用职权)。
对原题的简单答案是:警察有权搜身,但是他在行使该权力时,必须按照一个非常严格的程序来做;如果警察不按程序来做的,就是违法。
如超市涉嫌偷盗,警察简单的要求搜身行为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一般警察会用各种方式恐吓你,把你带到派出所之类的,如果你的内心足够强大,应该坚持下去。这里不存在配合警察工作的说法,维护宪法赋予你的人格尊严是你首先要考虑的事情。
下面稍微展开一下:(不涉及刑事)
《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十三条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最后提醒一句:和警察打交道时,一定要重点关注其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
二、派出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搜身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侦查确需搜查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搜查证,同时在搜查前必须向被搜查人出具搜查证件(明)。
如果遇到没有搜查证件(明)的警察要求搜查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拒绝搜查,并告知其有关规定。
如遇强行搜查可向当级或上级人民检察机关反映,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要求(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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