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3-05-07 10:51:13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有担保主债权的范围“合同债权质押”

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是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有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在国家立法中大致相同,即除了债权的主债权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担保的成本和实现质押的成本从属于债权。质权人可以优先清偿上述主债权和质押合同项下与债权有关的各项费用。质押债权的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质权人应当在质权实现后返还质权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当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上述质押担保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选择

(二)质押合同项下债权的约束力

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押权是质权人对质押物的汇价进行独家控制的权利以担保为目的的质押债权。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有义务不侵犯出质债权。对出质人的约束力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和界限合同债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质押债权不得主张抵销;除经质权人许可外,不得通过延长还款期、降低利率等方式改变质押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以这种方式限制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对出质人的限制应趋于缓和,而不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2)出质人催促第三债务人的义务

出质人在质押期间不得单独向第三债务人要求付款,但由于诉讼时效的届满,很容易导致质押债权丧失胜诉权。因此,为了延续诉讼时效,维护质押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由于出质债权的特殊性,出质人应当及时向第三债务人催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力如上所述,第三债务人是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如下:

1)对第三债务人还款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质押通知或承诺质押后,不得对出质人单独还款。应共同向出质人和质权人清偿,或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单独向另一方清偿

2)第三债务人接受质押通知或作出质押承诺后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限制

,取得出质人享有的债权的,不得主张以债权抵销出质债权。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在收到质押通知或者作出质押承诺之前取得的,未通知质权人的,不得抵销;但质权人已明确告知的,可以认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后果由质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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