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收的贪官财产如何处理
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对贪官涉案财产一律进行坐收追缴和没收,追缴和没收后的财产一律上缴入国库。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
第十条监察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追缴的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
责令退赔的财物一般应退赔给原主,但原主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或者无法退赔给原主的应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没收的物品,追缴、责令退赔应上缴国库的物品,应当委托指定的商业部门变卖或者拍卖行拍卖。对于专管机关管理或者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物品的变价款,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财物,需上缴国库的,应由派出它的机关统一办理;需退回原单位或者退赔给原主的,由派出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手续。
二、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适用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贪污腐败的危害
一是“害党”,腐败践踏党的先进性。腐败轻则损害党的形象,重则导致“党亡政息”,使党丧失执政地位,这在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中已经得到证实。党的先进性、奋斗纲领和崇高宗旨,是通过一个个党员干部的模范言行和优良作风表现出来的,而腐败分子及其腐败行为践踏党的纲领,亵渎党的宗旨,沾污党的形象,腐蚀党的肌体。如果党的性质和宗旨规定的是一套,某些党员干部的行为是另一套,执政党就会丧失民心,走向衰亡。可见,反腐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绝非危言耸听。
二是“害民”,腐败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腐败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许多贪官飞扬跋扈,一手遮天,说一不二,践踏民主,压制群众,犹如“土皇帝”,千方百计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变为个人专制,对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构成极大威胁,侵害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挫伤群众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特别是损害广大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我们党是代表人民群众执政的,如果不能赢得民心,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就会成为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将无从谈起。
三是“害国”,腐败破坏社会稳定。腐败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削弱党和政府的凝聚力,使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纷争,进而引发动乱,乃至四分五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敏锐地察觉并告诫全党,如果不坚决搞好党风,进一步恢复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就可能出现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大大小小的乱子,使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在迈出第一步的时候就遇到严重的障碍。
四是“害家”,腐败导致民生凋敝。腐败是贫富两极分化的加速器,贪官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狼狈为奸,互利共赢,结成利益同盟,导致权贵阶层和不法富豪不当得利,一夜暴富,而普通劳动者由于收入减少,则陷入贫困,家徒四壁,从而导致民不聊生,一些人心理失衡,给社会安定造成隐患。腐败分子以权谋私,权力进入市场,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倘若任其滋生蔓延,必将严重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经济的崩溃,民生凋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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