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本罪对象必须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别的法律,行政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针对不在这一范畴内的商品擅自销售,应用的行为,不构成本费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测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测,情节严重的行为。具违反国家进出口检测法的行为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测法规定的行为,如果按照规定进行外卖商品检测,而是因为商品检测人员不负责任,将不合格的商品作为合格的商品允许外卖,那么就不构成本罪;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应该进行检测的外卖商品,必须在国家特定的商品检测部门认可后才能进行外卖。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是否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等。无视上述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逃避检验的违法行为指以下三种行为。(1)对应进行检查的进口商品,未通过检查擅自在国内销售或使用的;(2)对应进行检查的出口商品,未通过检查就擅自出口的;(3)通过商业检查机构的抽查检查,认为不合格的商品擅自出口。其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测法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一般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直接因果关系破坏公共财产,减少的实际价值,是行为者无法挽回的部分经济损失。出口不合格的产品,外商索赔赔偿金,进口不合格的商品,未经检查销售或投资者使用,因此不能索赔,或者只能赔偿一部分不能回收的赔偿金,进出口商品因延误时间而腐烂变质等。与直接经济损失相对应的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引起的损失,包括损失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进口不合格的机械和生产资料,无法生产,可能造成的损失是间接的经济损失。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成本罪。实际构成其罪的则应是非法销售使用和出口应当经过商检而未经商检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及个人,如应当进行商检申报工作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发货单位及个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是针对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对这种结果应当预见但因自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其有可能发生,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发生了这种严重危害结果。至于逃避商检的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决意为之。
逃避商检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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