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运用
时间:2023-04-23 11:10:12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美国在其财务会计准则中最早的引入了公允价值来进行会计计量。国际会计准则(IASC)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目前,我国所实施的会计准则定义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与历史成本信息不同,公允价值信息更加全面的展现了企业在市场上的整体资产状况,更好的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相吻合,有助于决策者在未来更好的做出合理的判断。

首先,对于运用现金资产来偿还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应将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其实际支付金额的差值,明确为债务重组产生的利得,并视为营业外收入纳入当期损益的计量中。

其次,对于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其非现金资产抵债具体分为三种,其一是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其二是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其三是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二者的差值,计入债务重组过程获得的利益,并以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债权人应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和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再次,对于债务转赠资本的行为。债务人应以债权人放弃债权所获得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其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两者的差值视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的获利,并以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而债权人应将其获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其对企业投资,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二者的差额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最后,对于修改其他条件而进行债务重组的行为。债务人或债权人应以其修改其他条件后的债务或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价值入账。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二者产生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涉及到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其应付金额确认企业预计产生的负债,债权人不应将其计入应收金额,也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现行的会计准则对于债务重组的计量基础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切实地反映资产在未来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让我国会计准则更好的与国际并轨而行,有效加深了会计信息的关联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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