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病而去世的军人,国家对其遗属规定了相关的补助标准。其中对于退出现役的因病死亡的军人,由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依照因公牺牲的军人抚恤金的有关标准给该病故军人的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该遗属享有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所应享有的遗属抚恤待遇。还对该遗属增加发放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该军人的丧葬补助费用。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照下列标准作出规定:(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一5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一6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一65元。(二)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一4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一5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一60元。(三)“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四)由原人武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全文5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