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先生来电咨询:今年6月13日,我到一家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日期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工作期间,我上班迟到过一次。前几天,公司负责人表示我不适合干这个工作,把我辞退了。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我国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孟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仅仅是迟到过一次,该行为不能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而且也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其所供职的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如果孟先生想继续在公司工作,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的,也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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