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能够不参与离婚诉讼
时间:2023-03-16 20:12:45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可不参与离婚诉讼的情况: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并且在庭前调解中双方就已经和好的,自然无需参加诉讼;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

1、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1)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2)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2、公安机关的处理:

(1)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2)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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