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商检失职案有什么立案标准
商检失职案的立案标准有: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发证、错误发证,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出口,导致合同、订单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者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造成不合格商品进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证,错误证明,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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