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评估程序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由于收养制度涉及重大身份法律关系,对于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关系影响,国家公权力介入收养程序审查是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做法。因为收养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收养评估是一项涉及对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对象全面评估的系统工作,民政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在实施这项工作时,应当对收养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家庭成员的收养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判、科学评估,使收养人的资质与能力评估更加实质化、专业化、科学化,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二、收养要被收养人同意吗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征求被收养人意见年龄从以前的10周岁调整为8周岁,年龄更改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一致。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收养行为就是其中之一,其可以自主表示自己是否愿意被收养。民法典将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的年龄由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改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考虑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自我意识,将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征得本人同意作为收养实质要件,充分尊重了被收养人涉及自身关系变动的自主决定权,体现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三、收养孩子有什么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实行收养制度主要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它可以使无依无靠的孤儿,或因某些原因无法随父母生活的儿童,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是确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为了保证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稳定,就要求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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