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一张。
2、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单位意见: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总监、科研医疗、大中院校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以及金融、保险系统人员等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需提交单位出具意见外,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5、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一、应邀前往台湾的:
(1)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2)申请人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二、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三、赴台定居:提交台方出具的定居或返台“入台许可”。
四、赴台探亲:提交台方出具的探亲、团聚或探病“入台许可”。
五、赴台居留:提交台方出具的居留、返乡、依亲“入台许可”。
六、赴台学习:全日制大学生提交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本市台办部门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及台方核发的“入台许可”。
七、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申请时须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暂住证明或居住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6、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时,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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