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即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制度,就是说,继承人如果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胁迫、欺诈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什么是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条件:
1、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后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恕;
2、被继承人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仍列为继承人;
3、继承人没有实施过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遗产继承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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