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根据我国刑法法律里面对它的定义,可以理解为明知道是通过违法的手段,或者是其他犯罪行为获取的利益,为其隐瞒该财产的的来源,并且提供相关的资金账户用来转换财产,协助这种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直接转换成现金,把不法所得变成表面合法的财产,这种行为就是洗钱。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把违法所得用掩盖的方式,变成表面上合法的所得,这种行为是单纯意义上的洗钱,第二种情况,把违法所得经过违法的转换之后,财产经过转换变成表面合法的财产,将这部分财产,投入到合法化的经济活动当中,形成一个投资的行为,这种属于再投资。这两种情况属于洗钱罪里面的犯罪构成内容,都属于洗钱罪。
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是属于一般主体,行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自身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年龄达到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一)行为人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供操作的资金账户(也就是可以进行洗钱活动的账户),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洗钱,这个资金账户包括行为人自己的资金账户,也包括为犯罪分子重新开立的资金账户。(二)行为人帮助犯罪分子将违法途径获得的财产转换成现金、各种金融票据,也包括外币、外汇。其转换内容可以是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或者是外币,也可以是将现金、外币转换成金融票据。(三)行为人帮助犯罪分子将资金转到中国境外,这种资金转移可以是通过转账的方式,也可以是其他的方式。(四)行为人通过其他手段来隐藏违法所得,比如用违法所得购买不动产,或者将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等等一系列不正当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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