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
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
(1)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2)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一、侵占罪客观罪行的表现
侵占罪客观罪行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非法占为己有。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其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将合法占有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侵占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
①合法持有,是以合法的方式保管他人的财物,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财物。
②非法据为己有,是行为人将他人的财产转换为自己所有,具体表现为排除财产的权利人(所有人、占有人、持有人等)对财产的所有或者占有。行为人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名义、意思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的财物。
2.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可以概括为拒不交还,是物的主人或者有关机关要求行为人退还或者交出而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即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返还义务。
需要注意:“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非法占为己有”均是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但从举证的角度看,只要举证证明“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占为己有”其中一个要素即可,另一要素就无需证明,在学理上,我们将上述情形中,举证证明的要素称为事实性构成要素,另一无需举证证明的要素称为评价性构成要素。
3.行为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具体而言:
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他人财物,既可以是他人的个人财务,也可以是公共财物,或者单位的财物。财物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可以基于委托关系,也可以基于无因管理。
②遗忘物。
刑法上称为“遗忘物”,在民法上称为遗忘物与遗失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由于不慎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过后还能想起是遗忘在何处,如果未被他人处置,还能在原地找到。
③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沉没在水中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的或者所有人不确定归国家所有的财物。作为侵占罪对象的埋藏物,必须是一般人根据经验能够判断财物是有主物,是财物主人埋藏于此,但是财物主人又没有形成对于该物的有效占有。
4.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侵占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实务中,一般以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行为人身份不同。
①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身份犯,但是身份内容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身份是曾经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人。
②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不同。
①侵占罪的行为对像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拾得他人遗忘物或者发现埋藏物;
②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其他单位的财物,或者前述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本单位财产论。
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①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是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无关。
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侵占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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