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阿骏与飞驰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玛莎拉蒂轿车,价格为107万元。飞驰公司承诺该车辆为全新原装车辆,车辆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出厂质量规格,车辆质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为准。同日,阿骏向飞驰公司全额支付了购车款107万元。交车后,阿骏为该车辆缴交了购置税、车船税、车险共计13万余元。
阿骏发现车辆前部与车身存在色差,在与飞驰公司交涉后被告知该车曾经发生过碰撞事故,并经过了维修。之后,阿骏以飞驰公司涉嫌欺诈为由,将其告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飞驰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从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车辆并非消费者认为的新车,故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飞驰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理应明确具体地将讼争车辆已经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告知消费者,但其在售车过程中却未告知阿骏,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车,其行为构成欺诈。
三、飞驰公司支付阿骏赔偿金多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法庭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撤销讼争合同,飞驰公司向阿骏返还购车款107万元及利息损失、车辆购置税损失10.3万元,车船税损失1500元及保险费损失3.4万元,并向阿骏支付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3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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