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新旧会计准则作了不同规定。按照旧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属于合并母公司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之前,应当单独列示,并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不属于合并母公司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类别下列示为少数股东权益,资产总额的计算公式改为:资产总额=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合并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在合并利润表中,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不同。旧会计准则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应当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在合并利润表的“净利润”前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新会计准则规定“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应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列在合并利润表的净利润项目下,这也是一种内涵的变化
新、旧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合并的指导思想不同。旧会计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基础,认为合并报表是根据大股东的利益编制的,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依据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新准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基础,认为合并主体的全体股东应当平等对待,合并报表应当反映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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