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19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济开发区某办事处,居民。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地址:____开发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____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已经(2014)临仲裁字第__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也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以(2015)临执字第__号立案受理,鉴于被执行人公司尚有多处房产,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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