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污染环境罪是故意吗?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过形式,除了污染环境罪外,均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新罪名,但并未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对此,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目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争议,实质上涉及对污染环境结果的不同认识。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年限或者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显现,目前科学技术手段很难确定污染结果是否发生,那么,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一般人不具备预见能力,对于无法预见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责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根据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必须对犯罪构成要素有主观上的认识才能定罪,那么,在污染环境罪中,在对污染结果无法预见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过原则,笔者认为并非如此。虽然行为人对环境污染后果的主观形态难以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但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污染环境行为形成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危险状态是能够预见的,于此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
二、环境污染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罚金的标准是无限额罚金。
该条款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上述第(1)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我国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罪经按照故意犯罪来进行处理。因为国家是有着明令规定的,如果企业在生产的过程当中,排污标准达不到国家的规定的话,是不允许正常的生产和运营的。行为人在明明知道会可能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然生产的话,就已经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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