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女士系位于天津市xx区xx路x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该房屋位于天津市xx地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的拆迁范围内。张女士为了解项目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情况,于2015年6月向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关于项目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具体发放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15年7月、2015年8月向张女士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告知书,张女士也依法向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了补充说明。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9月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张女士认为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责令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依法向张女士公开天津市xx地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那么,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张女士一再告知补正的做法到底有没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呢?
律师解析: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修订后在第三十条第
(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由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事项。但鉴于本案发生时间为201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2019年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版)未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然而结合本案当事人适用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版),天津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同样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中一次性补正告知原则。因此,本案中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
裁判结果: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行政判决:
一、撤销被告xx区建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xx区建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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