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康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受理地点在哪
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0号创新创业大厦9楼917室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安康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申请条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安康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申请材料
身份证
四、安康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受流程
1、参保单位填写《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养老保险缴费正常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有欠费的单位,参保单位补缴欠费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五、安康职工正常退休(职)核准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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