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判刑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关押机关服刑的罪犯。
一、怎么样才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私放俘虏罪的认定标准适用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俘虏也属于在押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l、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私放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私放在押人员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私放俘虏罪所私放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犯罪的主体不同,私放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私放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论处。
三、脱逃罪的成因和构成要件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脱逃。脱逃,是指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逃离关押场所。脱逃的方式没有限制,如乘监管人员疏忽而逃离关押场所,乘外出劳动逃离关押场所,对监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而逃离关押场所,打破门窗或毁损械具后逃离关押场所,等等。
3.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不是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出于逃避监管机关监管的目的。如果没有这种目的,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暂时离开关押场所,特殊原因消失后立即回到关押场所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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