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伤残评估指标
时间:2023-07-03 13:30:13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级伤残: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六级伤残: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八级伤残: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车祸脸部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涉及面部伤残的:

二级伤残: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三级伤残: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四级伤残: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五级伤残: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六级伤残: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七级伤残: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2.7.19器质性失音。

八级伤残: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九级伤残: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十级伤残: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具体情况的鉴定和认定可以咨询当地司法鉴定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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