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11种。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2.民事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为经济赔偿。
3.刑事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为: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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