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透支:
信用卡透支,英文名称overdraftofcreditcard。通常生活中信用卡透支是指信用卡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在持卡购物消费时规定限额内的短期透支。
二、两种主观意志不同的透支:
1、信用卡善意透支:
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帐户上资金不足或者已无资金时,根据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或者得到发卡银行的批准,超过自己的信用卡帐户内资金余额支取款项,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本息。
善意透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在发卡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或者发卡银行授权的限额内。根据我国各主要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透支限额一般按照信用卡的不同种类规定为1万元、5000元、1000元不等。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透支限额比西方发达国家低得多,信用卡消费信贷功能不强,这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发达有关,也是商业银行为避免恶意透支风险的不得已的做法。
(2)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本息。我国各商业银行将归还本息的期限规定为1个月。信用卡善意透支实质上是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借款,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信贷服务,属于合法的行为,自然不构成犯罪。
2、信用卡恶意透支:
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1)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2)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三、为什么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而无力偿还的是属于民事纠纷?
1、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2、如果将透支款项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越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经催收不归还,则不是恶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经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经归还,则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2)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仍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申领行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各种因素,重点考察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①第一,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因不符合申领条件或不能得到较大的透支额,而伪造部分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虚构其资信能力的材料,但其基本身份属实,如姓名、身份、住址和户籍资料等信息真实。如果这样,就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情形,虚假的身份证明是指行为人完全以虚构的身份和虚假的申请资料申领信用卡,使银行无法找到真正的持卡人。
②第二,行为人透支款项的用途。对于行为人取得资金后,部分用于非法活动,部分用于合法经营的,如果大部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到期不能归还资金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的,不宜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③第三,透支款项时行为人的还款态度情况以及是否有逃避催收。如果行为人在透支后对还款期限和还款额根本不关心,连续透支消费,甚至通过变更电话、住址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这种只透支不还款的态度表明其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如果透支时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透支款用于合法经营,后因破产无力偿还才逃避催收或者变更住址的,仍属于民事上的逃债行为。)另外,行为人如果在银行催收后有积极表示,或者积极还款,或者说明合理的不还款理由,并与银行约定推迟还款的计划等,都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3、如果案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至催收后未满3个月期间所偿还的款项应视为偿还本金且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刑事法律关系保护犯罪直接侵犯的财产权益本身,并不直接保护被害人基于被犯罪侵害而损失的孳息。
4、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所以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中的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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