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预审核要哪些申请文件
时间:2023-06-01 11:56:30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债券预审核材料

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2、募集说明书摘要。

3、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4、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格式见附件1)。

5、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并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行人有权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定,有权作出发行公司债券最终决策的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有权机构(含人员)等;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本所可接受其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人应自行确保上述机构作出的决议符合国有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之外的其他机构(含人员)的,发行人应出具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发行人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可以是发行相关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次性决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7、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财务报告。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发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在其截止日(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以年度末、半年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有效期,但延长的期限至多不超过1个月。发行人应根据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流程时间,合理确定应提交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确保债券核准时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不超过有效期。

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同时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如重组前一年为报告期外则不需提供上述报告。本指南第2.3条对重大资产重组后发行公司债券的间隔期等另有要求的,按该条要求执行。

9、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10、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如有)。募集资金使用文件是指募集资金拟用于特定项目(含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收购资产等),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需要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或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需要签署协议的,应提交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等。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不需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文件。

11、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2、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13、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中需要评估的抵押或质押品)。

14、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如有)。

15、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有)。按照有关规定,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需要主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的,应提交监管意见书。如,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对金融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需出具监管意见的,应提供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书。

16、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17、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关于电子版申请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函(一致性承诺函应于封卷时提交,格式见附件2)。

1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如,发行人根据本条第(五)项要求出具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发行人根据本指南第3.16条出具的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等。

19、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联系表。

主要审核环节

1.受理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根据《程序规定》、《管理办法》等要求,接收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公司债券监管部。

公司债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发行人补正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核

申请受理后,公司债券监管部将根据回避要求等确定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适时启动诚信档案查询程序。审核工作遵循双处双审、书面反馈、集体讨论的原则。

3.反馈

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反馈会集体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

原则上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反馈会后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受理部门通知、送达发行人。自申请材料受理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发行人来电来访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发行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期间,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当面会谈沟通的,公司债券监管部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会谈。

4.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债券监管部召开审核专题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原则上依据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核专题会。

审核专题会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审核专题会审核意见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予通过。对于发行申请材料仍存在尚需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的,公司债券监管部可以按规定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中国证监会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公司债券发行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公司债券监管部及时完成申请文件原件的封卷归档工作。

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期后事项或已履行完期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发行。

5.期后事项

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领取批文后发生重大事项(简称“期后事项”)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公司债券监管部提交期后事项材料,对该事项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提交审核专题会重新审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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