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有层次的规范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是: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法是指,1993年10月第8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管理法、机动车辆管理法等。
3.维护消费交易公平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服务、价格等方面以及消费合同管理方面的规范等。
4.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5.涉及消费商品、服务标志、表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以及各种商品、服务标志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尤其是市场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的不是特定的消费者,而是对消费者阶层整体的保护。这体现了社会本位,并且其在立法形式内容上都有了重大的突破,因而其属于经济法。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做了规定;而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直接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众多环节。这就构建了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是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属于市场管理法。
2.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和许多共通之处,只是在立法的角度和侧重点方面各不同相而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入手,体现对消费者权益最直接的保护,侧重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则从产品的质量规制入手;而反不政党竞争则从竞争秩序的规范入手,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中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此外,竞争法中只规定了受损害的经营者的救济程序,而消费者因不正当竞争而受损害的救济则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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