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第三人权益保障制度
时间:2023-11-12 09:50:10 2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非被告方因非自身原因未参与诉讼,但证据表明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导致其民事权益受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经审理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则应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若诉讼请求不成立,则应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第三人因为一些非他自身的原因没有参与诉讼,但是证据表明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是错误的,从而导致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那么该第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成立诉讼请求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什么是第三人撤销诉讼?

第三人撤销诉讼是指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请求撤销原先已经发生过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诉讼程序。第三人在撤销诉讼中所主张的权益应当是与原先的诉讼没有关联的,且该权益已经在原先的诉讼中受到了侵害,因此需要通过撤销诉讼来进行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过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提出上诉。而第三人如果认为原先的诉讼程序存在不当或者有误,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诉讼。

在第三人撤销诉讼中,第三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先的诉讼存在不当或者有误,并且其权益受到了侵害。如果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先的诉讼存在不当或者有误,并且其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再审或者撤销原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第三人撤销诉讼是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程序,它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此外,第三人在撤销诉讼中所主张的权益应当是与原先的诉讼没有关联的,且该权益已经在原先的诉讼中受到了侵害,因此需要通过撤销诉讼来进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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