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带上离婚协议书不能过户安置房。因为离婚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决定了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在具体的实践中,很多房管部门会即以此为据,所以只有离婚协议单独办房屋过户是不会受理。
一、协议离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养,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二、离婚协议书的几点法律误区
误区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明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误区二:“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误区三:“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是在已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的。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的胜诉机会。
误区四: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事先了解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误区五: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才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误区六:分割房产的同时忽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侵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
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支付不便补偿(非违约金);因一方户口不能迁出的原因给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不利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误区七: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
双方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而在未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三、离婚协议书必须要公证吗?
法律并没有规定说离婚协议书必须要进行公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为了协议离婚达成的书面协议,所以,只有去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以后,协议书才生效,并不是说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才生效。换句话说,在领取离婚证以前,即便先做了公证,离婚协议书也没有生效,这和大家理解的一般的协议书是在双方签字后就生效,并不相同。
如果大家觉得离婚协议书办了公证才生效,或者公证以后对方就不能反悔了,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因为它的效力,取决于是否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取决于是否做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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