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短发票逃逸的负责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实施金融票据诈骗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明知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明知是无效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不兑现的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财务担保的汇票、本票或者在签发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持票人自收到退票支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以退票支票及其退票理由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并可以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和票面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如果超过6个月,持票人对汇票的权利将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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